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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宣傳丨清遠市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


      來源:清遠人大 發布時間:2023-07-06 09:11:29 字體大小: 瀏覽次數:-

        清遠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2年12月30日通過的《清遠市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已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23年3月30日批準,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清遠市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

        (2022年12月30日清遠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域社會治理,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規范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網格,是指在城鄉社區、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間區劃之內劃分的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單元。

        本條例所稱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以實現基層社會治理的精細化和精準化為目標,在網格內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備服務管理人員,綜合運用數字化、信息化等手段,提供服務和進行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相結合,構建黨委領導、黨政統籌、職能部門協同、社會各方參與的工作機制。

        發揮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在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中的領導作用,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基層下移,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監督、保障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將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部門(機構)承擔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的組織協調、指揮調度、聯動處置、跟蹤反饋、監督檢查、績效考評等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信訪、網信、城管、民族宗教、水利、退役軍人服務保障、消防救援等部門或者單位組成網格化聯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鼓勵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將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參與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社區社會組織等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志愿者、村(居)民參與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村(居)民應當配合網格員做好基礎數據、動態信息的采集等工作,可以對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本市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宣傳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引導社會各方主動參與、積極配合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公益宣傳,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網格、網格員和信息員

        第九條 網格由縣(市、區)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規模適度、無縫覆蓋、動態調整的原則科學劃分,并報市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審批。

        城鄉社區以一定數量居民小區、樓棟等為基本單元劃分網格;農村以村民小組(自然村)或者一定數量住戶為基本單元劃分網格;城鄉社區內較大商務樓宇、各類園區、商圈市場、學校、醫院及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可以結合實際劃分網格。

        縣(市、區)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將民政、城管、信訪、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農業農村等各類網格進行統一整合。網格整合后各職能部門不再另行單獨劃分網格,確需依托網格開展業務工作的,納入已有網格管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網格需要調整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縣(市、區)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提出申請,經其審核后,報市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審批。

        第十條 縣(市、區)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根據轄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實有人口數量、社會治理工作量等實際分類配置網格員。

        本條例所稱網格員,是指在網格中從事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專職網格員、兼職網格員和專業網格員。

        專職網格員具體從事所在網格的服務管理工作,可以從現有社區工作者和相關部門基層輔助人員中選任,或者由縣(市、區)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統一招聘。專職網格員納入社區工作者或者社會工作者職業體系管理,享有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保障待遇。

        城鎮網格應當配置專職網格員,有條件的農村網格根據需要配置專職網格員。

        兼職網格員可以由村(社區)黨組織成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擔任,實行“一員多能、一崗多職”。

        專業網格員由各職能部門按照工作需要配置,參與統一的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實行“多元合一、一格多員”。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在村(社區)配置網格長。網格長由城鄉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擔任。

        網格長是所在網格的服務管理工作總責任人,組織網格員做好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工作事項。

        網格長和網格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村(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調解員、業主委員會成員、物業服務管理人員以及志愿者參與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網格長、網格員應當參加所在網格的物業服務管理協調聯動工作。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網格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網格員履職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網格員承擔以下工作事項:

        (一)日常巡查。常態化走訪網格內群眾、企業,收集服務需求。重點開展網格內矛盾糾紛、社會治安、公共安全等問題隱患排查。

        (二)信息采集。協助有關部門采集或者核實網格化服務管理的基本信息、動態信息以及群眾服務需求信息。

        (三)問題線索報告。報告網格內涉及網格服務管理事項的問題以及案(事)件線索。

        (四)應急調處。對發現的糾紛進行勸導、調解;為群眾提供應急服務;及時報告突發群體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和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并視情況協同處置。

        (五)法治宣傳。參與平安建設、掃黑除惡、綜治維穩、反電信網絡詐騙等宣傳。

        (六)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四條 網格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信息;

        (二)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推過諉責;

        (四)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或者故意刁難服務管理對象;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 網格長、網格員調整、退出的具體辦法,由縣(市、區)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制定。

        第十六條 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可以建立相對固定的信息員隊伍,收集、上報網格化服務管理相關信息。

        本條例所稱信息員,是指在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收集、上報相關信息的人員。

        信息員發現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時,可以通過網格員或者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及時上報相關信息,參與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主要活動場所或者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網格宣傳公示牌,公布網格名稱、區域范圍、監督電話和網格長、網格員姓名、聯系方式、工作職責等基本情況。網格長、網格員調整或者網格范圍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鼓勵通過網絡等方式公布前款規定的網格基本情況。


        第三章 網格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 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包括下列事項:

        (一)采集基礎信息以及收集社情民意。全面采集網格內有關基本治安要素的信息,及時了解社情民意,排查、梳理、處理各種不安定因素;

        (二)排查整治安全隱患。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網格內社會治安、公共安全等問題隱患開展排查;

        (三)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全面排查網格內各類矛盾糾紛,及時予以化解和處置,積極協調有關調解組織和職能部門開展調處;

        (四)做好公共服務和志愿服務。在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方面,為網格內的村(居)民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綜合服務,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對網格內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開展服務管理和救助;

        (五)做好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基層平安創建等工作;

        (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通過網格開展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培育引導城鄉社區服務等社會組織實施網格化服務項目。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各類企業、社會組織、志愿者隊伍在網格內開展糾紛化解、治安防控、緊急救援、法律服務、心理援助、居民服務等方面志愿服務,開展各類便民、惠民等關愛服務。

        第二十條 網格服務管理事項實行準入和退出的動態調整機制。

        市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制定全市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準入分類目錄。縣(市、區)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根據分類目錄會同網格化聯動部門編制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準入清單,向社會公布后報市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備案。

        納入清單的網格服務管理事項確需調整的,由縣(市、區)網格化聯動部門提出申請,交同級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審核,經批準后方可調整,并報市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納入清單的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應當由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統一交辦,網格化聯動部門不得直接交辦。

        各級網格化聯動部門應當建立網格服務管理事項責任清單,明確本部門職責分工,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本部門法定職責納入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或者推卸至網格員。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制定網格服務管理事項閉環管理工作規定,建立源頭管理、采集建檔、分流交辦、檢查督促、結果反饋的閉環工作流程,實行網格服務管理事項辦理全過程電子化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網格員發現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時應當及時采集核實。網格服務管理事項經核實無誤后,可以現場協調解決的,網格員應當即時協調解決,并將處理信息上傳至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不能現場協調解決的,應當即時上傳至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

        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根據網格服務管理事項的內容和職責分工,在規定時限內將網格服務管理事項分派至網格化聯動部門處理。

        網格化聯動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網格服務管理事項處理,并將處理信息及時反饋同級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

        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將辦理結果反饋給相關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四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發現重大矛盾糾紛、問題隱患、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的,網格員、信息員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網格化聯動部門應當定期研究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涉及本部門的相關問題,規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機制,優化履職保障。

        第二十六條 涉及多個網格化聯動部門的網格服務管理事項,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指定牽頭部門協調處置,并跟蹤事件辦理情況,督促網格化聯動部門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牽頭部門應當將處置結果及時反饋同級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并上傳至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

        網格化聯動部門認為網格服務管理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向同級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報告并說明理由。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組織研究。經研究后再次分派的網格服務管理事項,網格化聯動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置。涉及職責爭議的網格服務管理事項,由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按照相關程序處置。

        在本市范圍內,跨行政區域的網格服務管理事項由上一級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按照相關程序協調處置。


        第四章 網格化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七條 市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會同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依托省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整合入格事項主管部門相關數據信息,建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網格統一指揮協調工作平臺,使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可量化、可追溯、可考核、可追責。

        網格化聯動部門應當推動本部門社會治理相關信息平臺與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實現功能對接、數據共享。

        第二十八條 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根據工作需要,通過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將相關基礎數據推送至網格化聯動部門和相關網格員,并將待核查的信息線索、需處置的工作指令等及時推送至相關網格員,協助其精準掌握網格動態。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網格員等提出認為有需要納入網格化服務管理的需求。通過網格員提出的服務管理需求,網格員應當錄入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定期對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中的數據進行問題梳理、關聯分析、研判應用、工作預警,研究把握本地區社會治理的規律、特點和趨勢走向,形成分析報告,為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提供參考。

        第三十一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的運行維護工作,制定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運行維護方案,明確維護要求、維護方式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市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安全管理,建立數據分級準入制度,嚴格落實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機制,確保數據安全。

        網格化服務管理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將履職過程中獲得的數據提供給其他組織和個人使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為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提供政策咨詢、教育培訓、業務指導、工作條件、信息支持等幫助,加強網格化隊伍職業化、規范化建設。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應當建立健全網格員、信息員管理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完善網格員、信息員管理工作機制,督促網格員、信息員履行職責。

        縣(市、區)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為網格員配備統一的標志標識,發放工作證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網格員提供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裝備設備,保障網格員正常開展工作。

        網格員在履職過程中應當佩戴工作標識,身著明顯的網格員標識服裝,舉止得體,言語文明。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網格化服務管理激勵機制,定期對在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網格員和信息員給予表揚和獎勵。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應獎勵補助辦法,對收集上報重要情況、消除重大風險的網格員和信息員給予獎勵,對參與重大活動安保維穩或者突發事件處理的網格員和信息員發放工作補助。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制定兼職網格員補助辦法,給予兼職網格員適當的補貼。

        第三十六條 網格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網格員、信息員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等舉報渠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網格員的投訴、舉報,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 市應當制定網格化服務管理考核辦法,并將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體系。

        縣(市、區)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制定網格員考核管理辦法,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專職網格員、兼職網格員進行考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鄉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網格員、信息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網格員、信息員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清遠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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